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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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3502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年产80万吨建筑硅沙、铸造高硅沙、建筑再生砂、干粉砂浆加工项目 |
榕长环评〔2023〕7号 |
2023.2.6 |
2 | 福州市长乐区长限生态补水泵站工程 | 榕长环评〔2023〕8号 | 2023.2.6 |
3 | 港西路(临江南路-占前西路)道路工程 | 榕长环评〔2023〕9号 | 2023.2.9 |
4 | 占前路西段(海峡路-国道316)道路工程 | 榕长环评〔2023〕10号 | 2023.2.9 |
5 | 海峡路(占前西路—营滨路)道路工程 | 榕长环评〔2023〕11号 | 20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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