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1-05 09:25 来源:长乐区民政局 浏览量:{{pvCount}}

| | | |

日期:2024-11-05 09:25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行为,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就近安置在本区供养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安置在本区外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供养人员,应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并定期核实入住情况;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特困人员,应优先安置区第六医院,当区第六医院住院床位满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可就近安置周边县(市区)精神病医院,并定期核实入住情况。

二、实事求是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由乡镇(街道)确定自行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调查核实阶段进行,并提出初评意见;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公示阶段得出评估结果。具体评估标准参照《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执行,对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不得由村(社区)、供养服务机构自行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避免刻意拔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造成冲击道德底线事件。

三、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进一步修订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协议(见附件),并落实签订工作,明确特困人员和委托照料服务人的基本信息、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和要求、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由特困人员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签订,明确村(社区 )、乡镇(街道)、供养服务机构(含精神类疾病医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四方签订并各执一份。

四、健全救助补助资金保障机制

按照《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2号)文件规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各乡镇(街道)应指导督促供养服务机构做好专用账户使用工作,督促供养服务机构立即启用专用账户,确保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救助供养资金安全。区供养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取消养老机构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年补差等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22〕293号)收费标准执行,并将每月剩余特困供养金以零花钱形式发放至特困对象本人账户,供养服务机构每季度提供一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花钱发放佐证材料至区民政局,确保救助供养金专款专用。特困人员入住区第六医院的,由区民政局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区第六医院实体账户,区第六医院将资金分别缴入住院患者个人预交金账户,出院时予以统一结算,剩余部分退还特困人员本人;安置在本区外的供养服务机构及精神病医院特困供养人员视情况发放至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供养期间死亡,供养机构(含精神病医院)应及时通知乡镇(街道)、法定或指定监护人,本着一切从简的原则,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特困供养人员财产。

五、加强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监管

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探访,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情况。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季度至少巡查探访1次;发现问题督促供养服务机构、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等落实整改。对确实不适合担任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的要及时调整。区民政局将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不定期到供养服务机构,检查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情况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使用情况。

 附件:1.长乐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

             2.长乐区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

 

 

                        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