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长乐区测绘机构备案更新的公告
日期:2023-12-29 14:18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申报办理建设许可涉及的各项审批,根据《福建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闽自然资发〔2019〕11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95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从事我区日常测绘业务的测绘机构进行备案更新,现将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已在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测绘单位,人员、设备及办公场所等有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经查有变动未更新的,视为放弃备案。
二、新增备案的测绘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长乐区日常测绘单位登记表》;
2、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4、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劳务合同及社保证明、资格证书等证明;
5、非法定代表人申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6、设备仪器检定证书;
7、长乐区固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电子版提交。
三、测绘成果汇交要求
1、测绘机构在提交测绘成果报告后,应将电子版成果数据(含测绘合同)汇交至测绘主管部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测绘成果目录。
2、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测绘成果质量水平,以半年为周期,抽取测绘机构和项目,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 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承接测绘业务一年;年度内2次检查不合格的,扩大检查范围,对其在年度内承担的所有测绘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并暂停其承接业务2年;若达到3次的,将其从测绘机构名单中删除。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嫌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承担测绘工作资格,建设项目业主涉嫌强迫测绘机构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参照《福建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闽自然资发〔2019〕118号)文件要求。
备案地点: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3号楼307室
提交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联系人:陈 芳 联系电话:0591-28817319
此告
附:《长乐区日常测绘单位登记表》
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