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有土地告知书(编号:滨告2025007号)
来源: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2-24 11:29 浏览量:

  福州市长乐区土地发展中心:

  为保障福州市长乐区经济发展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现就中街路及文武东路连接道路工程项目用地使用你单位国有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情况

  1.土地用途:本次使用国有土地用于中街路及文武东路连接道路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2.用地位置及范围:福州市长乐区土地发展中心(具体范围见附图),使用面积3.4007公顷。

  3.用地地类、面积情况:水田0.5982公顷、旱地0.0001公顷、其他园地2.2875公顷、其他草地0.2330公顷、设施农用地0.2819公顷。

  二、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长乐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适用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06.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0。同时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4〕3号)文件,该用地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4.26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土地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总额为364.723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等):经调查,该项目无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等),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总计364.7234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等),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土地农用地转用后,由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拨付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账户,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与拟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发放。

  四、你单位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你单位范围内张贴公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五、被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使用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24日

  联系人:黎明辉        联系电话:0591-28201079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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