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2期)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0-08 16:08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鑫榕鑫逍遥瀑布酒楼消毒的套装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6350112371243891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套装餐具(消毒日期:2026年7月18日),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鑫榕鑫逍遥瀑布酒楼,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2026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鑫榕鑫逍遥瀑布酒楼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榕长市监当罚〔2026〕鹤08110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出现不合格主要原因是第三方消毒单位未对产品进行严格消毒。整改措施:加强套装餐具(饭碗、骨碟、汤勺、杯子、调料碟)进货查验。

二、福建省福州清清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6350112371241473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胡萝卜(其他日期:2026年6月17日),被抽样单位为福建省福州清清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2026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建省福州清清大酒店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胡萝卜为不合格的食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有效溯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榕长市监首不处罚〔2026〕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出现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胡萝卜的生产者在种植环节中添加了相关药物导致。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加强进货查验;3、在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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