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鹤上揽泉大酒楼销售的凉拌海蜇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6350112371238397ZX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凉拌海蜇皮(加工日期:2026年6月1日),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鹤上揽泉大酒楼,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长乐区鹤上揽泉大酒楼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处以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榕长市监鹤处罚〔2026〕18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产品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海蜇皮原材料存在铝残留超标。针对以上原因,该单位已进行整改:1、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2、自召回公告发布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向本单位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
二、福州市长乐区松下利多利汉堡店销售的土司(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6350112371239137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土司(面包)(其他日期:2026年6月4日),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松下利多利汉堡店,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长乐区松下利多利汉堡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及保管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23元;2、处罚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榕长市监松处罚〔2026〕15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制作环节导致的不合格。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加强进货查验;3、在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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