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7期)
来源: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15:19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区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一家人水果店网络销售的树上熟米蕉和精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为DBJ25350100002940735的不合格样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树上熟米蕉(订单日期:2025-05-20),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吴航一家人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

抽样单编号为 DBJ25350100002940734的不合格样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精品香蕉(订单日期:2025-05-20),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吴航一家人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长乐区吴航一家人水果店现场送达了上述批次不合格树上熟米蕉和精品香蕉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树上熟米蕉和精品香蕉。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树上熟米蕉和精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树上熟米蕉和精品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如实说明供货来源,实施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销售环节,树上熟米蕉的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精品香蕉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吡虫啉和噻虫嗪为杀虫剂,一般用于农业害虫防治,排除流通环节添加的可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使用了相关药物导致。整改措施: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二、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小杨水果店网络销售的天宝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为DBJ25350100002940737的不合格样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天宝香蕉(订单日期:2025-05-20),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小杨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小杨水果店现场送达了上述批次不合格天宝香蕉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天宝香蕉。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宝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1.72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销售环节,天宝香蕉的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噻虫胺和噻虫嗪为杀虫剂,一般用于农业害虫防治,排除流通环节添加的可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使用了相关药物导致。整改措施: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三、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喜柚水果店销售的牛奶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为XBJ25350112316430085的不合格样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牛奶木瓜(购进日期:2025-05-15),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喜柚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喜柚水果店现场送达了上述批次不合格牛奶木瓜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牛奶木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奶木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销售环节,牛奶木瓜的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胺为杀虫剂,一般用于农业害虫防治,排除流通环节添加的可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使用了相关药物导致。整改措施: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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