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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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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文综罚字 〔2025〕第010号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福州市长乐区漳港旺海之星餐饮店 |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滨星时代广场综合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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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29095元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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