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工信[电]罚[2022]3号
当事人:福州华中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183号
经本机关查实:2022年9月16日,长乐区供电公司向区工信局报案称福州华中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大东海厂区内进行吊装种植树木作业,在未经许可、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吊装施工,造成110千伏皋城Ⅱ路线路跳闸,引起电压波动,造成安全隐患。违反了《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长乐区供电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和长乐区供电公司、福州华中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武东方本人询问笔录为证,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10000元罚款。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乐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福州市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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