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高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福州高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楼15层05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反映并经查实,福州高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25年闽江河口湿地博物馆布展提升设计施工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82]JJZB[GK]202500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政府采购管理类)序号4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260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5200000*5‰=260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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