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号)
来源:长乐区财政局 2026-03-13 11:28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350182]913501235633806840[GK]2025002

   二、项目名称: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金木年华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金木年华) 

   地  址: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1号2号车间3层 

  

   被投诉人1天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哲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白塔乡凤坂村杭下104-2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长乐第四中学(下称“长乐四中”) 

   地  :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大都园34号 

  

   相关供应商:常州福集坤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新横崔路4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金木年华因对被投诉2长乐四中委托被投诉人1 天哲公司的家具采购(编号:[350182]913501235633806840[GK]2025002,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评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评审有误,对样品做现场暴力实验有异议。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评审有误,对pp座椅面背面有毛刺作为废标条款有异议。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评审有误,对注塑成型的样品被判定为3D打印件有异议。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评审有误,对礼堂椅铝合金站脚及回位功能评判有异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样品的过程中,为了能够精准判断与分析所用的实际材料等,有可能刮开样品表面喷涂材料或进行其他一些必要的破坏性操作,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规定开展评审,实施破坏性实验旨在验证样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行为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评专家在调查笔录中亦明确“暴力实验”和“破坏性实验”仅为表述不同。《采购项目技术汇总评审表》(小组)载明的亦是“现场破坏性实验”投诉人主张“暴力实验是违反招标文件和国家相关规定,在评标过程中是绝对不能使用暴力实验”,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作出评审。评专家依据专业判断,认定注塑一次成型工艺产品不应存在毛刺,据此判定投诉人提供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评委员会成员依托自身专业知识,按照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开展评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PP座椅面背面存在毛刺,仅为专家认定该产品不符合注塑一次成型工艺要求的佐证依据之一,并非以此作为认定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理由,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开展评审。质疑答复中已明确,评审专家对样品的工艺认定并非凭主观判断,而是结合现场实验结果及专家专业判断作出。评审专家调查笔录中亦明确表示虽无“3D打印件”相关行业标准,但可结合产品特性及现场破坏性实验结果对是3D打印件进行综合判定;且本次参评的所有样品中,仅投诉人提供的样品出现碎裂情形据此投诉人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评委员会成员依托自身专业知识,按照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开展评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现有证据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人员成、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开展评审。评专家在调查笔录中表示,目前虽“焊缝和重力回位”相关行业标准,但可通过眼观触摸现场实验方式作出直观判定;投诉人的样品座椅扶手与椅架连接处存在明显的焊接痕迹,且现场实验显示,投诉人品无法回位,据此投诉人提供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评委员会成员依托自身专业知识,按照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开展评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63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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