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182]BW[GK]2025005
二、项目名称:长乐一中吴航校区高中部学生食宿大楼配套家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家具”)
地 址: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小区
被投诉人1:福建博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博文招标”)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100
被投诉人2:福建省长乐第一中学(下称“长乐一中”)
地 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和平街56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畅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林路35号福建飞客小镇科技产业园3号楼4层407A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鸿盛家具因对被投诉人2长乐一中委托被投诉人1 博文招标组织的长乐一中吴航校区高中部学生食宿大楼配套家具项目(编号:[350182]BW[GK]2025005,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评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以鸿盛家具投标样品的立柱、横梁的加强筋满足且优于招标参数为由废标,损害了鸿盛家具的合法权益。事实依据:序号7三人连体上下床作为整体产品清单的其中之一的产品,其技术参数误差范围也应遵循注释规定;鸿盛家具提供的立柱和横梁样品具有三条加强筋,数量多于两条加强筋,其抗扭抗折弯能力越强,应当属于优于标书要求,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未遵循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本项目核心产品是序号1实木上铺床,但要求提供的样品却均是非核心产品序号7三人连体上下床的部件。序号7产品名称为三人连体上下床的立柱、横梁以及加强筋等参数并未标注“★”,表明这些参数应为非实质性要求,鸿盛家具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且完整得提交了样品,故不应以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样品为由,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鸿盛家具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两条加强筋的技术参数条款作出“无偏离”响应,但其所提供“立柱”和“横梁”样品具有三条加强筋,与其投标文件中的响应不符。且招标文件亦要求“立柱”和“横梁”样品正面有两条加强筋,其样品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相符。评审专家认为,“正面有两条加强筋”是属于构造设计范畴,不属于性能指标事项,不存在优于招标要求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文件要求“立柱”和“横梁”样品正面有两条加强筋是实质性要求,要完全满足该要求,不适用“技术参数中关于性能指标未列明误差范围的均要求满足或优于招标要求”的规定。因此,评审无误,投诉事项1不成立。
另,关于“本项目核心产品是序号1实木上铺床,但要求提供的样品却均是非核心产品序号7三人连体上下床的部件”的投诉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投诉条件,驳回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6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