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182]DHFZ[GK]2021007-1
二、项目名称:长乐区福北路机非隔离护栏工程货物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州市长乐区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
当事人2: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98号伊法达大厦9层902
当事人3: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民园路45号综合楼1层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线索称“长乐区福北路机非隔离护栏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82]DHFZ[GK]2021007-1)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倾向性条件,涉嫌串标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长乐交通局委托达华工程于2022年1月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2025年1月25日组织开评标,2022年1月25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截止本决定书出具之日起,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1、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③商务项规定,“3、投标人人员综合实力 ……在职人数40人以下(含40人)的得1分,……在职人数50人以上的得3分,3分为限,未提供的不得分。……检验码及二维码应真实有效,否则不得分。”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在职人数”作为评审因素,涉及投标人的经营规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反映问题成立。
2、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②技术项规定,“5、护栏产品耐盐雾、耐湿热及耐老化报告 根据…………的得3分,未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合格的视为无效报告均不得分。报告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设置与长乐地处高湿度环境的地理环境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反映问题不成立。
3、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③商务项规定,“5、投标人专利证书 …………投标时须提供护栏类专利证书(原件备查),每提供1个证书得1分,最高3分,……否则不得分。”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该评分项并未对特定产品及专利权人进行限定,且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截至本次项目发布日前,存在3家以上专利符合该评审项,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反映问题不成立。
4、本次采购项目涉嫌串标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采购人与中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该问题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鉴于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涉及招标文件设置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因发现时已超过处罚时效,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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