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FJJX[GK]2022036
二、项目名称: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西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联生物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5层03室C区-14
被投诉人1:福建景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鑫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5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6#楼20层11-13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农林大学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达士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达士通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6#楼(含S6-1#楼)16层03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联生物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农林大学委托被投诉人1景鑫招标公司组织的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JX[GK]2022036,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4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福州达士通公司所投产品品牌Eppendorf himac,规格型号CP100NX,不满足参数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景鑫招标公司接受福建农林大学的委托,于2022年12月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及标前更正公告二;于2022年12月30日组织开评标;于2022年12月3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4中标供应商为福州达士通公司,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4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已支付履约保证金,其他暂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对招标文件“指标项6”中的“最大不平衡量为≥±10mm”的理解产生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招标文件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经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指标项6”中的“最大不平衡量为≥±10mm”是针对设备驱动系统的不平衡耐受性提出的要求,即样品目视不平衡允许的最大液面差,最高液面的差值需≥10mm或者≤-10mm,“最大不平衡差值为5mm”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相关供应商福州达士通公司确认,该公司所投产品超高速冷冻离心机(品牌:Eppendorf himac,型号规格:CP100NX)液面差是5mm,且S140AT、S110AT、S80AT3这三款转子不适配中标产品。综上,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指标项6”中的“最大不平衡量为≥±10mm”的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本次采购项目仅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即福州达士通公司,因招标文件“指标项6”属于以“★”标示的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标供应商福州达士通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本项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属于无效投标,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因此,上述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且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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