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福州市长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现就南阳大道配套道路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南阳大道配套道路工程项目,位于松下镇榕岭村、山前村、大祉村、松下村、前连村、首祉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松下镇榕岭村、山前村、大祉村、松下村、前连村、首祉村集体土地11.6125公顷。其中:松下镇榕岭村旱地0.7003公顷、其他园地1.0752公顷、其他草地0.0953公顷、农村道路0.0618公顷、设施农用地0.0035公顷、田坎0.1327公顷、村庄0.3622公顷、裸岩石砾地0.0240公顷;松下镇山前村旱地0.3233公顷、其他园地0.4618公顷、乔木林地0.0144公顷、其他草地0.0917公顷、农村道路0.0914公顷、田坎0.0620公顷、村庄0.5151公顷、河流水面0.0140公顷;松下镇大祉村水田0.0087公顷、水浇地0.0302公顷、旱地1.1607公顷、果园0.0297公顷、其他园地0.3422公顷、其他草地0.0338公顷、农村道路0.0575公顷、田坎0.1998公顷、村庄1.8580公顷、河流水面0.0050公顷、裸岩石砾地0.0427公顷;松下镇松下村旱地0.0709公顷、其他园地0.2347公顷、其他草地0.0829公顷、农村道路0.0030公顷、田坎0.0001公顷、村庄0.0153公顷;松下镇前连村其他园地0.0168公顷、其他草地0.0045公顷、河流水面0.0018公顷;松下镇首祉村旱地0.7577公顷、其他园地0.5401公顷、其他草地0.0229公顷、农村道路0.0496公顷、沟渠0.0025公顷、坑塘水面0.0307公顷、田坎0.0076公顷、村庄1.8591公顷、河流水面0.0469公顷、内陆滩涂0.0012公顷、裸岩石砾地0.0672公顷。拟征收松下镇榕岭村2.0692公顷土地为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拟征收松下镇山前村1.5038公顷土地为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拟征收松下镇大祉村3.3076公顷土地为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拟征收松下镇松下村0.3471公顷土地为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拟征收松下镇前连村0.0231公顷土地为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拟征收松下镇首祉村3.3127公顷土地为未承包到户的土地。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南阳大道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长乐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以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4〕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松下镇榕岭村、山前村、大祉村、松下村、前连村、首祉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6.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1,青苗补偿费4.26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4〕3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长政办〔2024〕29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28线长乐松下至福清元洪公路工程二、三期(即“福州松下港至两国双园道路提升工程”)及南阳大道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长政综〔2025〕8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4〕3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长政办〔2024〕29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28线长乐松下至福清元洪公路工程二、三期(即“福州松下港至两国双园道路提升工程”)及南阳大道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长政综〔2025〕84号)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2.本次拟征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437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36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09〕151号)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开展以户为单位申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497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该土地内涉及的房屋相关权利人已于2025年8月起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签订工作,签订时间早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时间,提前签订的房屋协议补偿内容、标准符合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协议继续使用。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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