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3-00006 文号 长政办规〔2023〕4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2-22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废止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3-00006
文号 长政办规〔2023〕4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2-22
有效性 废止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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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根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 

  (一)在建工程回填点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主体:由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基坑、洼地等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主体:由区政府委托区城投集团和属地乡镇(街道)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维护、管理和后期复耕、复垦、复绿等工作。

   二、分类审批及流程 

  (一)在建工程回填点消纳建筑垃圾的审批:

  1.消纳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由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委窗口申请《建设项目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备案》,市城管委会同区城建监察大队、属地乡镇(街道)及项目方到现场进行勘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城管委予以审批。

  2.消纳区域外建筑垃圾的,由业主向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城建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在满足我区消纳计划且区域内场地填方无建筑垃圾可调剂情况下,报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委窗口申请《建设项目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备案》。市城管委会同区城建监察大队、属地乡镇(街道)及项目方到现场进行勘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城管委予以审批。

  (二)基坑、洼地等消纳建筑垃圾的审批:各乡镇(街道)基坑、洼地等消纳建筑垃圾的,应提供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材料,报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由区城投集团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委窗口申请《建设项目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备案》。市城管委会同区城建监察大队、区城投集团、属地乡镇(街道)到现场进行勘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城管委予以审批。

  三、职责分工 

  为全面规范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交警大队、城投集团、乡镇(街道)以及业主单位应各自承担起相应工作职责。

  (一)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1.制定计划。落实全区建筑垃圾消纳计划,掌握既有消纳场所的消纳情况。根据消纳需求,指导区城投集团、相关属地乡镇(街道)提前筹划,合理选址,做好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储备工作。2.优化服务。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建筑垃圾消纳任务量及我区实际消纳需求情况,做好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运输报备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方可进入消纳场所消纳。3.强化监管。督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出场、密闭运输。加强路面巡查和实时监控,杜绝运输过程中发生“抛洒滴漏”、扬尘、随意倾倒等违规运输的行为,严禁未经核准、报备的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所。

  (二)区交通局:1.超限超载治理。检查路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情况,及时处理该类违法行为。2.加大巡查。加大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的巡查力度,及时处理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等违法运输行为。3.加强监督。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区交警大队:1.安全教育。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教育,强化路面监管,严格限载限行限速、严禁疲劳驾驶,杜绝路面安全事故的发生。2.联合执法。定期联合区交通局、区城建监察大队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整治各类违法运输行为。

  (四)区城投集团:1.前期建设。联合区城建监察大队、属地乡镇(街道),在消纳场选址确定后,做好进场道路施工、监控设备安装对接、管理房建设、管理人员配置等前期建设工作。2.费用收取。严格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标准,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基础设施养护金收取工作。3.日常监管。建立台账和日报制度,并在出入口设立监控。凡经区城建监察大队报备后进入消纳场所消纳的建筑垃圾,实行一车一登记制度和日报制度,日消纳情况报区城建监察大队备案,发现违法违规运输车辆报区城建监察大队依法依规查处。

  (五)属地乡镇(街道):1.配合选址。提供符合条件的消纳场所,作为今后建筑垃圾消纳的储备点。2.维稳工作。加强与所在的村居沟通协调,严禁挑头闹事,阻挠政府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行为的发生。3.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建筑垃圾回填期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项目业主单位:1.做好四至围挡、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围挡上安装齐全的喷雾抑尘措施和配备净车设备,确保净车出场,安装监控设备并接入区城建监察大队监控平台。2.消纳场地内的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处理;临时通行便道暂时无法硬化的,要铺垫细石夯实路面,并采用厚钢板进行铺设。3.负责督促落实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措施,落实场地内土方倾卸、施工过程扬尘治理和净车出场。4.在运输建筑垃圾期间由业主指派专人对消纳现场进行监管。5.做好消纳场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监管机制 

  (一)在建工程回填点消纳建筑垃圾的监管:由业主指派专人对消纳现场进行监管,落实场地内扬尘治理工作,并做好消纳场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回填范围、土质、数量、期限、交通、环保、信访纠纷及安全生产等问题负责办理并承担责任。区城建监察大队、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督检查。

  (二)基坑、洼地等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的监管:由区城投集团和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建筑垃圾回填期间的相关管理工作,落实场地内扬尘治理和净车出场工作。涉及回填范围、土质、数量、期限、交通、环保、信访纠纷及安全生产等问题由区城投集团、所属乡镇(街道)村居负责办理并承担责任,同时向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出具承诺书。

  (三)督查考核方面:由区城建监察大队负责,每月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消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

  (四)查处规定方面:由区城建监察大队对涉及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运输建筑垃圾未净车上路的,依据《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发现运输建筑垃圾滴撒漏的,依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运输建筑垃圾未密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三万元罚款;发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未按指定地点卸放建筑垃圾的,依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发现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收费标准 

  (一)所有在我区范围内消纳的外来建筑垃圾,由出土方向区城投集团缴纳基础设施管理养护金后,方可进入消纳场所消纳。基础设施管理养护金收取标准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GZ2017CJ02547号)执行。

  (二)基坑、洼地等建筑垃圾消纳场收费分成:由区城投集团将消纳场的净收入的一半划拨属地乡镇(街道)和村居,属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此项收入使用应公开、合规,接受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纪检部门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涉及基本农田、耕地、湿地、生态林、湖泊、河道、岸线、国省干道、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不允许回填。

  (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所有新建项目建筑垃圾消纳按此管理办法执行,具体事项由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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