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我区同时受纳福州市和长乐本地的建筑垃圾,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根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长乐实际,制定《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办法(试行)》。
二、范围期限
自2023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主体。明确在建工程回填点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主体为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基坑、洼地等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主体为区城投集团和属地乡镇(街道)。
(二)细化审批流程。根据在建工程回填点消纳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区域外建筑垃圾的、基坑、洼地等建筑垃圾消纳点的不同情况,涉及不同部门,进一步细化建筑垃圾回填审批流程,明确各部门审批责任。
(三)明确部门责任。为全面规范建筑垃圾消纳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分工,进一步明确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交警大队、城投集团、乡镇(街道)、业主单位等部门、单位涉及建筑垃圾消纳的管理和监管职责。
(四)明确收费标准。长乐区域外的建筑垃圾需要在长乐区域内消纳的,需向城投集团缴纳基础设施管理养护金,收取标准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GZ2017CJ02547号)。明确基坑、洼地等建筑垃圾消纳场收费的分成,关于此项收入使用应公开、合规,接受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纪检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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