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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关于经侦类案件司法审计鉴定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来源:长乐公安分局 2026-10-21 09:57 浏览量:

各受邀报价单位:

我单位因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需对司法审计鉴定服务进行询价,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经侦类案件司法审计鉴定服务

(二)项目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最高限价:60万元/年

二、服务内容

针对经侦刑事案件(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民间互助会“倒会”等各类经侦案件)开展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工作。依托案件材料、会计凭证、账簿、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资料核查资金收付、流向等数据,出具符合刑事诉讼要求的司法审计鉴定报告,配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办案要求做好报告答疑、补充说明等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涉“民间互助会”案件的涉案金额,会员损失金额、会头虚假买卖会、偷标会款的金额、返还金额、资金流向的审计鉴定;

(二)其他类经侦案件的涉案金额、交易流水、资金往来情况,涉案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亏情况等审计鉴定;

(三)出具正式的司法审计鉴定意见/报告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规范开展鉴定工作,确保审计鉴定客观、公正、准确;

2.鉴定意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计鉴定意见方面的相关要求,并被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3.审计结果出现零散错误,由供应商出具补充审计说明;如大面积错误或被司法机关退回应重新审计(不计入二次付费),频繁出现审计问题应考虑更换审计人员;

4.供应商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司法审计鉴定工作;

5.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得转包、分包。

7.以上服务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不允许偏离。

四、鉴定机构资质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物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有效的司法鉴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等);

3.项目负责人须为注册会计师,具备经侦类案件特别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审计鉴定经验,提供相关案例证明材料。

4.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要求,接受办案单位问询、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五、其他要求

(一)报价资料组成

1.报价文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负责人资格身份证复印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鉴定机构资质条件全部相关证明材料。(包含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简历、同类经侦审计鉴定业绩材料等。)

(4)以上材料均须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单价报价表(交通、材料、报告制作、答疑费用可用总价,格式可自拟或参考附件)。

(三)所有报价材料须左侧装订不得有活页,统一密封加盖报价人公章报送。

六、报送时间及地址

报送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7日17时,逾期送达视为无效参与。

报送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政法小区公安局2号楼4楼。

收件人:魏女士;联系电话:13290729918。

注:本次询价仅作为询价单位下一步预算采购的依据,不作为后续采购中选依据,参与询价单位不构成潜在采购关系。

 

附件:司法审计鉴定服务报价函

 

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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