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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04-01 15:06 浏览量:

各企业:

根据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福建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榕工信函新材〔2025〕16号)及《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8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组织开展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奖励范围

《奖励办法》规定的稀土新材料包括稀土金属及合金(含单一或混合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稀土功能材料(稀土磁性、储氢、发光、催化、抛光、晶体、陶瓷等新材料)。

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包括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奖励、稀土新材料推广应用销售增量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

(二)拥有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工作由本省生产经营的母公司负责组织,且子公司有独立研发费用预算并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子公司视同具有母公司研发机构相应的条件;

(三)拥有稀土新材料自主知识产权;

(四)2024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4%的,或研发费用总额超过1亿元且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3%的企业;

(五)企业生产的稀土新材料应符合国家、我省稀土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使用合规来源的稀土原料;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三、申报材料及佐证资料

申报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奖励、稀土新材料推广应用销售增量奖励的企业均需提交《2024年度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稀土原料采购协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并根据申请奖励资金类别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奖励

1.2024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复印件;

2.2024年度稀土新材料研发项目计划;

3.2024度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复印件(或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申请稀土新材料推广应用销售增量奖励

1.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2023年度及2024年度稀土新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或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3年度、2024年度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按照分稀土金属及合金、稀土功能材料的2023年度及2024年度销售及增量汇总明细表。

四、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要认真填报资金申报表,提供相关说明或佐证等材料,及时将材料报送设区市工信部门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A4纸双面印制并胶装)及电子文档刻盘2张(Word或WPS格式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收件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8日,逾期不再收件。

 

联系人:长乐区工信局何陈念、王苏瑜

联系电话:28927875

邮箱:clqgxj_tp@163.com

 

 

附件:1.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福建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榕工信函新材〔2025〕16号

2.《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8号)

3、《2024年度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

 

 

福州市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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