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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3-00094 | 文号 | 长政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0-09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六条措施》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六条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3-00094 | ||
文号 | 长政规〔2023〕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10-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六条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六条措施》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六条措施》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加大对粮油作物生产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全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提出以下六条措施:
1.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加大对规模种粮的补贴力度,对种粮(水稻、甘薯、马铃薯)面积达到30亩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00元/亩的奖补,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2.鼓励利用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达到1亩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当年度享受市“粮八条”一次性补助400元/亩基础上,次年种植一季以上(含一季)粮食作物的,我区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3.支持发展秋冬种油料作物。对冬种油菜达到50亩的种植户,当年度享受市“粮八条”一次性补助200元/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4.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整治。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到5亩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年度享受市“粮八条”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
5.支持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实际种植面积达到10亩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当年度享受市“粮八条”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6.鼓励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所用育秧盘不少于1000个)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新增购买育秧硬盘的数量,我区给予每个育秧硬盘补助2元,每个经营主体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以上措施第1条与其他各条可叠加补助。
本措施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可与省“九条”、市“粮八条”等上级补助叠加。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本措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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