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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3-00005 | 文号 | 长政办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2-22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3-00005 | ||
文号 | 长政办规〔2023〕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02-22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预防和解决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和运输过程中产生“抛洒滴漏”等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区域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运输交通安全,有效遏制非法盗取砂石土资源现象,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榕自然综﹝2021﹞739号)和《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长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砂石土运输管理是指建设项目产生的多余砂石土运输管理。
第二条 长乐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砂石土运输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属地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区资源规划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重点打击盗采及违规外运外售砂石土等违法行为,规范砂石土运输管理。
第二章 前置条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因工程需要进行采挖所产生砂石土,除用于本工程项目使用,多余的砂石土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准运资质的企业承运砂石土。建设项目申请砂石土运输前,应填写《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登记表》(含运输车辆信息、运输线路、运输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和区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报备。运输时应做到净车出场、密闭运输。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督促现场施工运输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六条 经有偿处置的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量在10万方以下(含10万方)的,运输工期不超过3个月;10万方以上的,每增加1万方,运输工期增加10天;原则上运输工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运输工期的,应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延期并向区城建监察大队报备。
第七条 砂石土运输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车头显眼位置放置标识牌,标识“XX(项目名称)XX(运输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严禁砂石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限、非法改装,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禁车轮夹泥,严禁车厢未密闭,严禁产生“抛洒滴漏”现象。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并配备洗车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砂石土运输阶段,每个施工现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施工出入口(专门用于砂石土运输),严查私开出入口运输砂石土行为。出入口10米范围内道路应硬化并应设置至少一个车辆冲洗台。冲洗台一般应设置于工地大门内侧,长度不小于8米,宽度不小于4米,并有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配备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清洗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二)出入口除应设置门卫保安外,还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做好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扫保洁工作,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三)施工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动态信息管理机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制定砂石土运输进度计划安排,指定专人每周将砂石土运输动态信息报属地乡镇(街道)。
第十一条 建立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现场巡查工作机制。属地乡镇(街道)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检查砂石土运输进度及是否另行设置出入口等。区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月开展巡查执法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建立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各乡镇(街道)和区资源规划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总体运行情况,通报砂石土运输企业违法信息,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多方联动执法机制。
(一)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查处;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砂场、临时砂场等进行排查并报区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区资源规划局: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三)区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偷盗国有资产、非法占用林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四)区交警大队:利用高清探头等技术手段监管各路段砂石土运输车辆运行情况,对公安(海防)派出所查处砂石土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督促;
(五)属地公安(海防)派出所:加大对砂石土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并负责查处砂石土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发现涉嫌非法盗采砂石土资源的,涉及刑事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未涉及刑事的移送区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涉嫌非法运输渣土的,移送区城建监察大队进行查处;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我区砂石土的市场价格执法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我区从事砂石土销售的企业进行排查,核查进砂来源及销售台账,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销售砂石土的违法行为;
(七)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抽查我区建筑工地砂石土的合法使用,对正常报建建筑工地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砂石土质量进行监管。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中失职的行为,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运输车辆在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上的超限超载、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等违法行为;
(九)区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砂石土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运输滴漏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违规运输砂石土资源的,移送区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进行查处;
(十)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砂石土开采、加工领域进行安全监管;
(十一)道路养管单位应加强对道路的监管力度,发现路面运输车辆有“抛洒滴漏”现象的,应立即上报区交通局处置;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由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非法盗采、运输、买卖砂石土矿产资源等线索。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将未经有偿处置的多余砂石土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由区资源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区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砂石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超重超速、违反交通法规等行为,由区交警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存在在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等违法行为,由区交通局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存在未密闭运输、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的,由区城建监察大队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七条 区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将砂石土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公开违法违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由区城建监察大队牵头,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砂石土运输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和不按规定巡查执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效能办,由区效能办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完善,并以最新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登记表
2.砂石土车辆通行证样式
3.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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