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132 文号 长政办规〔2022〕16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0-31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132
文号 长政办规〔2022〕16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0-3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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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旅游空间布局,加强乡村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长乐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依照“遵循经济规律、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和设施,结合当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生产生活方式,通过设计改造,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兼营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乡村民宿单栋房屋原则上客房数不超过15间(套)、经营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经营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四条  乡村民宿经营场地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禁止在住宅楼、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乡村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等原则,传递生活美学,追求产品创新,弘扬地域文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乡村民宿经营场所是农村住宅、集体用房等相关闲置资源和设施,闲置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明晰并符合有关质量安全要求。

  第七条  乡村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市、区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收费,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民宿经营场所应加强管理,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保持环境整洁,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所有污水应纳入当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水处理设施须具备油污隔离处置能力。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三)民宿经营场所涉及开展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提供生活用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开展食品经营相关业务的民宿经营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四)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如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所出具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

  (五)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提供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如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等。

  (六)民宿经营场所应符合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配备防盗、视频监控等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等。

  第八条  乡村民宿服务项目应通过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

  第九条  民宿业主及经营者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验证登记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值班巡查制度、禁毒管理制度、三问三核四严禁制度等)及服务礼仪规范。

  第十条  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定期向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报送统计调查数据;及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以及经营主体变更、房屋改造装修等信息。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民宿消防条件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乡村民宿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应急消防队伍,设立微型消防站。

  十三条  民宿经营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紧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房屋、消防、治安等安全,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

  (二)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醒目;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必要的防盗、应急、逃生安全设施,确保游客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建立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演练。

  第四章  管理机制 

  十四  乡村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乡村民宿业主及经营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十五区文旅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财政局、卫健局、消防大队、旅发中心等单位组成的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负责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负责牵头协调乡村民宿的联合审查备案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等相关事宜。

  十六条  乡村民宿实行年审、抽查机制。由区文旅局牵头,对区内乡村民宿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进行年审、抽查,对年审、抽查不合格的民宿启动退出机制。

  第五章  民宿申办、备案流程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填报《乡村民宿申请表》(见附件1),并征求所在村级组织意见;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受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餐饮服务或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三)民宿场所的产权证明,固定建筑原则上应有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土地、村建审批手续,或可由乡、村两级在核查后出具权属证明材料作为申报依据,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等合法性材料;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的不得申报民宿用房。

  (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五)固定建筑应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检验报告》。

  (六)具备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对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并正式签署意见;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民宿经营者整改完毕并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确定。

  第十八条  民宿申办、备案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民宿经营者持开办申请表在长乐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备案事务,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备案、综合窗口出件”,提高服务效能。

  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将申办材料转至区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区文旅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卫健局,消防大队),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意见。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各成员单位审验后,汇总形成评审报告,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领取盖章版民宿备案表原件和长乐民宿登记证,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开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方可对外经营。民宿对外正式营业时,应购买民宿相关的责任保险,确保旅游住宿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由区协调小组进行评星授牌,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活动,每年第四季度作为评审时间,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乡村民宿(要求自发证后正常对外营业至少一年),授予由高到低甲级、乙级“长乐民宿”标志,并享受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参照《福州市旅游民宿扶持奖励办法》,对首次被评定为甲级、乙级“长乐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客房8000、3000元的奖励,从区旅游专项经费中列支;复核时从较低等级升到高等级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复核被降级后再升级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等均以最新出台的标准为准。可移动旅居设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区协调小组另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2年,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原《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稿)》(长政综〔2021〕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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