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063 文号 长政规〔2022〕7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19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063
文号 长政规〔2022〕7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19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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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福州市长乐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结合“田长制”管理,特制定我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

  一、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

  1.抛荒撂荒一年以上,未按时复耕复种的,村集体负责追回该承包户已发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收缴的资金上交乡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专户。

  2.抛荒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未按时复耕复种的,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

  3.建立耕地抛荒撂荒责任追究机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乡镇(街道)、村(居)工作落实不到位、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整治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约谈、效能问责。

  4.落实抛荒撂荒整治激励机制。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福州市“粮八条”补助400元/亩的基础上,次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我区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5.对基础设施差、集中连片达30亩以上的撂荒地,复耕后用于种植水稻的,优先列入区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

  二、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

  1.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防止耕地“非粮化”。对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村(居)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乡镇(街道)、村(居)进行通报、约谈、效能问责。

  2.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加大对规模种粮的补贴力度,对种粮(水稻、甘薯、马铃薯)面积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00元/亩的奖补,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3.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省“粮九条”最高奖补100元/亩的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补助100元/亩。

  4.鼓励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所用育秧盘不少于1000个)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新增购买育秧硬盘的数量,我区给予每个育秧盘补助2元。

  5.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在申报农业“五新”示范推广技术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项目库。

  三、大力推进耕地保护“田长制”

  落实“田长制”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田长制”落实情况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挂钩;各级“田长办”对“田长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级“田长办”根据上级考核细则负责制定;将各级田长履职情况与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相关联,考核结果一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有失职渎职的乡镇(街道)、村(居)进行通报、约谈、效能问责。

  四、有关事项

  1.本措施由区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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