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013 文号 长政规〔2022〕2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3-05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废止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013
文号 长政规〔2022〕2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3-05
有效性 废止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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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5日 

  

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区林长制工作,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护林员作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长乐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强化责任、统一领导,全面实行“乡聘、站管、村监督”“三年一聘,个别调整”的“聘、管、用、考”模式,进一步加强护林员管理,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制度化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以专职方式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常年从事巡山护林的人员。

  第四条在现有护林员队伍的基础上,通过人员整合、队伍优化和制度改革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护林员管理机制,明确护林员职责,加强护林员管理。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职责

  第五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政策。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二)保护资源。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不受破坏。

  (三)培育资源。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森林营造、林分修复、抚育、封山育林等工作。

  (四)巡山护林。在当地林业站统一部署安排下,认真开展日常巡山护林工作,据实记录巡护日志。发现有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站。

  (五)防火灭火。认真履行防火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站和村(居)委会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在重要节假日及农事用火高峰期、高森林火险天气和禁火令发布期间,应坚持每日巡查,并向林业站汇报当日巡查情况;发现森林火情,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村(居)委会、林业站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参与组织扑救。

  (六)预防灾害。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林业站报告。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林业站汇报。

  (七)协助办案。协助林业、公安等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森林火灾案件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八)积极处纠。积极配合、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山林权属和其它林业纠纷。

  (九)参与业务。协助做好其他林业工作,如森林资源调查、普查,林业科研,林业科技推广等。

  (十)参与应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扑灭火和防汛紧急时期,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作为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应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临时、紧急涉林工作任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部署下,积极主动参与落实,如违法违规私建坟墓的排查、巡查、监管等。

   第三章  护林员的选聘 

  第六条 根据村落和林地面积以及地理分布情况,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按照“村有队员,乡镇(街道)有队伍”“责任清楚,分工合作,统一指挥”的原则配置护林员,设置护林队伍。原则上按照管护责任区林地面积约5000亩来配备1名护林员,林地面积大于3.5万亩的乡镇(街道)可增聘1名护林员作为队长,队长主要工作职责为监督管理护林员,协助乡镇林业站日常监管和巡护护林工作。

  管护责任区应相对集中连片,不区分商品林、生态公益林等,实行统一管护。

  第七条  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一)热爱林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区地形、林情、人情、社情;优先聘用常年在家的青壮年、退伍军人、有护林经验的村民。

  (二)身体健康,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年龄原则上在20-55周岁男性,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使用智能手机;

  (四)村两委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专职护林员。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护林员,选聘工作结束后登记造册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四章  护林员的待遇 

  第九条每月工资2500元,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按总额的28%统筹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拨补,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绩效奖金根据其年度考核等次进行发放,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的按每月500元发放绩效奖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列支。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为护林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投保方式由乡镇(街道)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护林员统一配发护林员服装、水壶、草帽、手套等基本的劳保用品。

  第五章  护林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护林员实行“乡聘、站管、村监督”的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护林员的选聘、考核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委托林业站,林业站站长为护林员管理第一责任人,护林员因工作原因受到处罚时,管理第一责任人也须承担相应工作责任。村委会负责经常性地督促护林员在岗履职。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强化对护林员的管理,建立“五定”护林责任制(即定山场、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和各项管理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护林员工作例会,了解掌握护林员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区内护林员管护责任落实和出勤情况的检查督促,通过“福建省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设定巡护距离、时间、签到打卡点、出勤天数等指标加强护林员的考核管理,每月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检查护林员在岗履职情况,并记入护林员档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区林业局要加强对护林员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护林员认真学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业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防护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护林员的思想认识及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七条区林业局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护林员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护林员在岗履职、巡山护林工作情况,检查结果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护林员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护林员管理的考核工作,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护林员工作、学习及巡护情况,检查结果列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长制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护林员每天必须如实、及时向林业站上报巡护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护林员因事外出必须向当地林业站站长请假,高森林火险预警或禁火令发布期间应坚守岗位,开展巡山护林工作。

  第六章  护林员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护林员的考评采取平时工作表现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年终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

  (一)年度日常巡山护林缺勤累计达5次及以上的。

  (二)高火险期未按要求巡山护林达2次及以上的。

  (三)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情、盗砍滥伐、侵占林地、森林病虫害、乱捕滥猎隐瞒不报的。

  (四)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完成各级通知的其他巡护任务的。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评合格和优秀的可发放绩效奖金。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当年绩效奖金,并解除聘用关系。另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辖区内发生重大火灾或严重林政案件,被国家、省、市重点批示或通报批评的,当年该辖区全体人员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五条 管护责任区如发生森林火灾、盗砍盗伐、侵占林地等情况未第一时间报告,每次扣发200元工资。情节严重的,被市级查到的扣发400元工资,被省级查到的扣发600元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解除聘用关系并扣发全年绩效奖金。

  第二十六条  护林员监守自盗,索贿受贿,伙同他人侵占森林资源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护林员的续聘、解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研究决定,同时,年龄、健康状况等条件符合选聘条件的且连续三年评为优秀,自动续聘为下一届的护林员,以下发续聘、解聘通知为准,并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长乐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5日,原《长乐市护林员管理办法》(长政〔2009〕51号)同时停止执行。

  长乐区护林员设置及工资概算一览表

  序号 

  乡镇 

  (街道) 

  有林地行政村(个) 

  林地面积 

  (亩) 

  护林员 

  设置数 

  (个) 

  护林员月均补贴(元/人) 

  护林员补贴总额(万元/年) 

  生态林 

  管护经费 

  (万元/年) 

  区财政 

  拨补经费 

  (万元/年) 

  备注 

  1

  航城街道

  17

  41951.99

  9

  2500

  27

     

  2

  营前街道

  10

  19449.48

  4

  2500

  12

     

  3

  首占镇

  11

  18883.05

  4

  2500

  12

     

  4

  玉田镇

  11

  50053.68

  11

  2500

  33

     

  5

  松下镇

  9

  37565.26

  9

  2500

  27

     

  6

  江田镇

  16

  83470.49

  18

  2500

  54

     

  7

  古槐镇

  20

  36392.98

  8

  2500

  24

     

  8

  梅花镇

  6

  4846.73

  1

  2500

  3

     

  9

  罗联乡

  8

  20289.05

  4

  2500

  12

     

  10

  猴屿乡

  4

  19010.66

  4

  2500

  12

     

  11

  吴航街道

  3

  5710.94

  1

  2500

  3

     

  12

  鹤上镇

  15

  27466.8

  6

  2500

  18

     

  13

  金峰镇

  11

  9288.02

  2

  2500

  6

     

  14

  文岭镇

  10

  11260.46

  2

  2500

  6

     

  15

  文武砂街道

  9

  5271.25

  1

  2500

  3

     

  16

  漳港街道

  12

  7141.34

  2

  2500

  6

     

  17

  湖南镇

  10

  8774.34

  2

  2500

  6

     

  18

  潭头镇

  13

  21019.85

  4

  2500

  12

     

  合计

  195

  427846.45

  92

 

  276

  131.29

  1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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