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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03-05 09:28
 为全面推进长乐区林长制工作,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护林员基层护林队伍作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长乐区制定了《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21〕3号)、《福州市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林长办〔2021〕7号)文件精神,福州市已将林长制工作纳入了年终绩效考评,而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是林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区护林员队伍存在履职不力、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确保我区林长制工作顺利推进,必须制订护林员管理办法,明确概念、统一标准、规范方法,健全护林员的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二、出台的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长乐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的目的

制定本办法旨在强化责任、统一领导,全面实行“乡聘、站管、村监督”、“三年一聘,个别调整”的“聘、管、用、考”模式,进一步加强护林员管理,发挥护林员积极作用,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制度化管理”目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9条,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本《办法》制定依据、制定目的,护林员定义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护林员是指以专职方式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常年从事巡山护林的人员。

(二)第二章“护林员的职责”共一条。明确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政策。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2.保护资源。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不受破坏。

3.培育资源。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森林营造、林分修复、抚育、封山育林等工作。

4.巡山护林。在林业站统一部署安排下,认真开展日常巡山护林工作,据实记录巡护日志。发现有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站。

5.防火灭火。认真履行防火职责。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林业站和村(居)委会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在重要节假日,及农事用火高峰期、高森林火险天气和禁火令发布期间应坚持每日巡查,并向林业站汇报当日巡查情况;发现森林火情,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村(居)委会、林业站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区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参与组织扑救。

6.预防灾害。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林业站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站汇报。

7.协助办案。协助林业、公安等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森林火灾案件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8.积极处纠。积极配合、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山林权属和其它林业纠纷。

9.参与业务。协助做好其他林业工作,如森林资源调查、普查,林业科研,林业科技推广等。

10.参与应急。协助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扑灭火和防汛紧急时期,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为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应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临时、紧急涉林工作任务,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署下,积极主动参与落实,如违法违规私建坟墓的排查、巡查、监管等。

(三)第三章“ 护林员的选聘”共三条。明确管护范围、选聘条件等。

1.管护范围:原则上按照管护责任区林地面积约5000亩来配备1名护林员,林地面积大于3.5万亩的乡镇(街道)可增聘1名护林员作为队长,队长主要工作职责为监督管理护林员,协助乡镇林业站日常监管和巡护护林工作。

2.选聘条件:

1)热爱林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区地形、林情、人情、社情;优先聘用常年在家的青壮年、退伍军人、有护林经验的村民。

2)身体健康,事业心、责任心强;

3)年龄原则上在20-55周岁男性,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使用智能手机;

4)村两委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专职护林员。

(四)第四章“ 护林员的待遇”共四条。明确护林员工资及奖金、资金来源、保险及装备等。

1.护林员工资及奖金: 每月工资2500元,绩效奖金根据其年度考核等次进行发放,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的按每月500元发放绩效奖金。

2.资金来源:工资从各乡镇(街道)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按总额的28%统筹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拨补,并纳入年度预算。绩效奖金由所在乡镇(街道)自筹列支。

3.保险及装备: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每年为护林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投保方式由乡镇(街道)自行决定。统一配发护林员服装、水壶、草帽、手套等基本的劳保用品。

(五)第五章“ 护林员的管理”共八条。明确区林业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护林员三个层面的管理职责等。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一是应强化对护林员的管理,建立“五定”护林责任制(即定山场、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和各项管理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护林员工作例会,了解掌握护林员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二是应加强对辖区内护林员管护责任落实和出勤情况的检查督促,通过“福建省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设定巡护距离、时间、签到打卡点、出勤天数等指标加强护林员的考核管理,每月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检查护林员在岗履职情况,并记入护林员档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2.区林业局:一是加强对护林员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护林员认真学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业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防护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护林员的思想认识及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二是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护林员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护林员在岗履职、巡山护林工作情况,检查结果通报乡镇(街道),作为护林员年终考核依据。三是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护林员管理的考核工作,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检查护林员工作、学习及巡护情况,检查结果列入乡镇(街道)林长制年终考核内容。

3.护林员:一是每天必须如实、及时向林业站上报巡护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因事外出必须向乡镇(街道)林业站站长请假,高森林火险预警或禁火令发布期间应坚守岗位,开展巡山护林工作。

(六)第六章“ 护林员的奖惩”共六条。明确护林员年终考评及奖惩情况。

1.年终考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自行组织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区林业局备案,年终考评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度考评合格和优秀的可发放绩效奖金,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辖区内发生重大火灾或严重林政案件,被国家、省、市重点批示或通报批评的,当年该辖区全体人员不得评为优秀。年龄、健康状况等条件符合选聘条件的且连续三年评为优秀,自动续聘为下一届的护林员。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当年绩效奖金,并解除聘用关系。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

1)年度日常巡山护林缺勤累计达5次及以上的。

2)高火险期未按要求巡山护林达2次及以上的。

3)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情、盗砍滥伐、侵占林地、森林病虫害、乱捕滥猎隐瞒不报的。

4)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完成各级通知的其他巡护任务的。

2.惩罚情况:一是管护责任区如发生森林火灾、盗砍盗伐、侵占林地等情况未第一时间报告,每次扣发200元工资。情节严重的,被市查到的扣发400元工资,被省查到的扣发600元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二是护林员监守自盗,索贿受贿,伙同他人侵占森林资源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第七章“附则”共三条。明确本办法执行日期。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乐市护林员管理办法》(长政[2009]5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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