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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福州市长乐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长乐区 2022-07-12 10:44
 

福州市长乐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区政府出台《福州市长乐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长政规〔202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机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在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中对相关部门职能进行调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提供了法律保障,省市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夯实了顶层设计,这些都对我区做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对于改善住房的需求和意愿不断增强,但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存在落地难、审批难、监管难等突出问题,不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利于政府部门的职责履行,不利于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基于此,我区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组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出台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出台目的

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高质量推进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1047条,突出构建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全流程的相关细则进行明确,实现了工作规范化、便捷化、透明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了本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坚持规划引领和建房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 “申请对象资格”共四条。主要明确了村民申请宅基地资格、限制城镇居民非法获取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申请宅基地建房予以批准的7种情形和不予批准的10种情形等。

第三章 “建房申请”共一条。主要明确了申请对象应提供的材料内容,并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 “申请审查”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各乡镇(街道)对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后予以审批,并公示审批结果;相关申请流程、申请审查步骤等。具体有:①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村委会审议村民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向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上报;②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一个政务对外窗口集中收件,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申请,建立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内部并联审查制度,实现“统一收件、并联审核、跟踪督办、统一监管”;③在审批过程中,乡镇(街道)要做到审批管理“四到场”;④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或公共管理办公室、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国土资源所等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章 “审核批准”共四条。主要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审批期限;乡镇(街道)依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转用审批程序等。

第六章 “建设管理和技术标准”共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农村住宅建设的设计和施工标准、农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村民建房应遵守的技术标准、城乡建设、人社部门的服务、培训和指导职责、乡镇(街道)的安全监督职责等。

第七章 “建房验收”共三条。主要明确了农村住宅建设完成时的验收程序和村民办理农村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等。

第八章 “职能分工”共一条。主要明确了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等。

第九章 “监督检查”共四条。主要是明确了农村住房审批工作实施“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乡镇(街道)、村(居)相关工作责任和工作纪律等。

第十章 “附则”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对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未作规定、另有规定和修改的应从其规定;城区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程序;《暂行办法》施行时间(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2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暂行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负责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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