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长乐区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1-01-18 10:44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据长乐区人民政府《<长乐区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等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20〕60号)精神,今年起在全区226个村开展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为进一步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特制定长乐区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
持有本区所辖农村户口,且在长乐区常住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年满60周岁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内容:搭建农村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专用手机或健康手环等设备,开展远程定位、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定期回访、紧急救援(应急救助)、健康体检(测血压、血糖等常规体检)、上门为特定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购代办等。
标准:服务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信息服务费30元,线下实体服务30元)执行。中标公司按服务对象享受的服务扣除相应金额,超出补助金额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的管理
1、每个乡镇(街道)免费提供1处5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给中标公司(用于办公和开展服务),并负责监督中标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2、办公场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中标公司缴付。
四、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亲属、邻居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向户口所在村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居住地家庭全部人口的户口簿复印件;(3)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的有效证明复印件;(4)如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证明。
其中《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和《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审批表》各一式两份上交我局审批,其他材料由各乡镇(街道)收集。
(二)审批
1、户籍所在村初审:由户籍所在村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进行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评意见”,并将初评结果《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公示表》在申请老人所居住的村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户籍所在村签署“公示鉴证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负责对拟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的资格复核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签署“复核意见”,对《申请表》进行编号后,报送我局审批。
3、我局根据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全面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申请人的养老服务申请,确认是否享受服务。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启动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31日前)
一是召开协调会,研究制定长乐区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二是加大宣传,让群众及时了解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标准等;三是完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统计摸底工作。
第二阶段:公开招投标阶段(4月1日至6月14日)
完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公开招投标工作,引进1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落地服务,并签订合同。
第三阶段:组织交接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我局协助中标公司,逐乡镇、逐村进行人员交接。
第四阶段: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中标公司按照合同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村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监督,我局不定期对开展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附表:
1、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2、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审批表
3、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