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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示

日期:2024-02-02 08:20 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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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处罚类别 相对人名称 处罚(案件)名称 地址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备注
1 警告;罚款 福州市长乐区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吴航路559号2层2F-02商铺 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2、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李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3、于2023年10月25日使用已过期的洁芙柔免洗手消毒凝胶(有效期至2023.10.22);4、截至2023年10月25日未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5、截至2023年10月25日未对新入职的工作人员进行院感方面的培训;6、从 2023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未在《医疗废弃物处置登记表》中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五、二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福州市卫健委自由裁量综合FZ01WS-CF-0353的规定予以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24.01.25 榕长卫医罚[20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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