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示
日期:2024-01-23 15:04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 处罚类别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案件)名称 | 地址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备注 |
1 | 没收器械;罚款 | 索佳丽 | 索佳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金狮巷31号中远豪庭2幢2单元2001室 | 索佳丽经营的福州市长乐区首占型色美学美容店,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及2023年5月1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容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患者陈某某开展面部祛斑及嫩肤祛黄医学美容活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予以处罚。 | 1、没收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仪器(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长卫医证保决【2023】14号));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24.01.16 | 榕长卫医罚[2024]01号 | |
2 | 警告;罚款 | 郑志峰 | 郑志峰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案 |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黄岗山社区狮江大道85号1栋1单元101室 | 郑志峰在福州市长乐区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对于首诊的患者均未书写相关情况即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 |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予以处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4.01.16 | 榕长卫医罚[2024]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