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14期)
日期:2021-11-17 10:38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惠航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1-05-31,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检验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啶虫脒,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为:0.042mg/kg。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不罚[2021]第04号),根据2021年3月3日发布,2021年9月3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代替GB2763-2019)啶虫脒韭菜最大残留限量≤2mg/kg,依据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出具报告FRF202100046R,该批次韭菜啶虫脒项目实测值0.042mg/kg,符合2021年9月3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福州市长乐区金峰糖客便利店经营的精品苏式话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 苏式话梅,生产日期:2021-07-14,规格型号:计量称重,商标:享乐猫,质量等级:/,检验机构:福州海关技术中心,不合格项目:铅(以 Pb 计),标准指标:≤0.8mg/kg,实测值为:1.42mg/kg。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长市监行罚[2021]第355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苏式话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够有效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法没收查扣3包(0.15kg),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苏式话梅(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7-14)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目为铅(以 Pb 计),排除流通环节添加的可能,可能为原料话梅带入。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