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农业建设
日期:2024-10-28 13:48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农〔2021〕66号)。
2.补助对象:绿色食品新认证和续展的主体,新认定有机食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牌农产品的主体。
3.补助内容:绿色食品新认证和续展、有机食品新认证、新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牌农产品的品牌奖励。
4.补助标准:(1)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且生产基地在福州市长乐区辖区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且生产(或原料)基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但在福州市长乐区辖区外的企业,每个获标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后,在认定有效期满后有进行续展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
(2)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含转换)认证(指通过农业农村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下同)且生产基地在福州市长乐区辖区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3)对当年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所在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被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认定为“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的所在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当年被农业农村部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被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评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申报程序:(1)申请单位填写《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连同获得的证书(奖牌)、文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向企业基地所在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申请。(2)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核实后,经局务会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下拨给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