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日期:2024-05-27 14:56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一、政策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15号)第十一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对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市、区财政补贴30%。
二、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含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对以下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
1.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贴:
1.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2.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3.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5.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不足90公斤的部分按相应比例折算补贴金额,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附表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纸质原件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场、货主、农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2.附表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纸质原件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场、货主、农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3.附表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纸质原件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场、货主、农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4.附表4《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纸质原件一式二份,生猪定点屠宰场、农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5.无害化处理过程视频资料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月5日前整理汇总上个月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五、审核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屠宰企业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长乐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补贴结果
每年上半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上一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区农业农村局将《长乐区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长乐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拨付。
七、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91-28889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