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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2024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

日期:2024-05-27 14:52 来源: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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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一、补助对象

全区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补助标准

根据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榕农[2015]124号)文件要求:

(一)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养猪场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市、县财政分别承担9元、21元。

(二)区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对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不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补助经费发放方式及拨付程序

省、市财政将生猪规模化养猪场的补助资金下拨至县财政,县级财政部门一般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或转账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规模化养猪场和乡镇政府。

四、申报程序

(一)病死猪处理、确认

1.养猪场自行处理

养猪场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到规模养猪场的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并将照片上传至福建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

2)监督养猪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适用于年出栏50头以上)》(附件1)一式两份,并由养猪场、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养猪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须出示委托书。

2.区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的处理: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在发现的弃置地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并将照片上传至福建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

2)填写《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由乡镇政府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和指定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若发现生猪属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县级农业部门进行确认。

4.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和监控视频等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二)材料报送、审核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养猪场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县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猪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一式四份和《县级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一式四份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形成《设区市规模化养猪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和《设区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6)连同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规模化养猪场的书面说明于每月8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591-28200270

(二)受理单位:长乐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监中队

(三)联系地址: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

六、监督渠道

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对补助资金定期进行检查,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在补助资金下拨前将规模化养猪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0591-28922127(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

1、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适用于年出栏50头以上)

2、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3、县级规模化养猪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4、县级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5、设区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6、设区市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附件1-6.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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