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1-05 09:17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做好“人情保”“关系保”发现问题整改,推进社会救助纳保工作公开透明、“阳光”运行,根据《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公开工作的通知》(榕民〔2024〕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长乐区社会救助公示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社会救助公示公开包括社会救助对象初审意见公示和社会救助对象信息长期公开,主要涉及对象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等四类人员。
一、社会救助对象初审意见公示内容及要求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 进行公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公示内容应包 括户主姓名或单人保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致困原因、保 障类型、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7天。支出型临时救助公示内容 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 由、拟给予临时救助金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监督举报电话应在公示的醒目位置注明。
二、社会救助对象信息长期公开内容及要求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同意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对象信息应当在保障对象家庭或个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或单人保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社会救助保障期限,应每月更新一次。社会救助实施动态管理,新增或退出保障对象信息应及时调整。
三、工作要求
1.公示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公布社会救助审核相关过程信息及保障情况。
2.公示公开应当依法保护社会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以及家庭成员罹患疾病的具体 情况、未成年人有关信息等与社会救助无关的个人信息。
3.公示公开材料原则上应当张贴在村(社区)公开栏内。公示公开有效期内,相关材料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形的,应立即更新恢复。
4.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公开情况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公示公开到位,程序合法合规。区民政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前往村(社区)抽查社会救助公示公开工作情况。
附件:1.社会救助对象初审意见公示单
2.社会救助对象信息长期公开
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