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办理指南
日期:2023-11-13 10:42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民政局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具有我省户籍;
2、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1-4级);
3、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1-2级);
4、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1-2级)。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1、具有我省户籍;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3、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生活困难 一级护理 补贴 |
生活困难 二级护理 补贴 |
非生活困难 一级护理 补贴 |
非生活困难 二级护理 补贴 |
295 |
128 |
107 |
115 |
85 |
三、线下办理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街道)初审。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区残联审核。
(三)区残联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合格的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审定,并书面通知区残联、乡镇(街道),并将1份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达申请人留存。
(五)公示。在申请人申请所在地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发放要求。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存入残疾人账户。
(七)档案管理。区民政局负责保管《申请表》、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名册、审批情况通知、发放名册等。乡镇(街道)负责保管《申请表》、申请人名册、审批情况等。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福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长乐区范围的农商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收入证明(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