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临时救助认定办事指南
日期:2021-11-25 19:49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民政局
一、对象认定
急难型: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
(一) 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
(三) 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四)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标准
急难型: 乡镇(街道)审批月低保标准的4倍(880×4=3520元)。区级审批不高于2万元。
支出型:乡镇(街道)审批救助金额6000元(含)以下。区级审批额度不高于4万元。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因普惠性教育支出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其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或教育费用的15%实施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或教育费用的20%左右比例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特困等特殊困难群众按其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或教育费用的30%左右比例给予临时救助。
三、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
(一)社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五)申请人农商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六)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人家庭的经济情况核查授权书(急难型、特殊困难群众不提供)。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批等程序有哪些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支出型对象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向户籍(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村(居)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主动或协助代为申请。
(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5个工作日内),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完成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张榜公示。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急难型无该程序)。
(四)集体评审。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急难型无该程序)。
(五)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或集体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在乡镇(街道)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予救助(急难型在调查核实后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超出乡镇(街道)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5个工作日内,直接予以先行救助)作出审批决定并予救助。
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