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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日期:2023-08-28 09:40 来源:长乐区公安局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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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乐区公安局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居住证申领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规章]《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75号)
第七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1.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2.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3.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备注:
对于办理居住登记时间未满半年的流动人口,提供能证明本人在当地实际居住、就业超过半年的佐证材料,如连续时间满半年的医社保缴费记录、载明合同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载明登记时间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办理居住登记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换领、补领居住证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登记 [法规]《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9年11月1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证签注 [规章]《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75号)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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