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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日期:2023-08-28 09:33 来源:长乐区公安局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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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乐区公安局

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八十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佐证死亡的材料(《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出国(境)户口注销   出国(境)户口注销:定居国(境)外的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以证实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资料,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资料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入伍户口注销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八十八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重复户口注销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九十四条公民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根据“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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