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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户口

日期:2023-08-28 09:32 来源:长乐区公安局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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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乐区公安局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户口登记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恢复户口 第四十七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土地使用证。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户口登记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四十八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规范性文件]《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闽侨〔2019〕2号):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后当场办结。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 闽公综〔2017〕348号)第十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土地使用证。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登记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条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需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提交下列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闽侨〔2019〕2号)修改);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四)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五)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六)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留学人员恢复户口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二条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向出国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恢复户口手续。(二)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三)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落户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乡(镇、街道)公共地址顺序办理。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户口登记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三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四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五条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军人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五条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恢复户口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六条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六条
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申请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恢复户口登记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七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五十八条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申请凭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经报批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申报户口登记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六十一条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一)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二)《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三)《采血入库流程单》;
(四)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五)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六)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
公民捡拾未成年人并抚养超过1个月后才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
公民按照第一款规定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无户人员户口登记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六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是否准予办理户口登记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准予办理反馈结果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
(一)《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二)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三)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
(四)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五)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六十三条  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一)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包含调查落户对象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未落户的调查情况等内容);
(二)询问笔录(申报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
(三)《采血入库流程单》;
(四)排除刑事犯罪嫌疑证明材料(公安内部核实);
(五)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六)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申报人提供)。
  户口待定考察人员落户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规定仍无法登记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户口待定考察的有关规定落实调查工作后予以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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