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滨海新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意见(试行)
日期:2020-11-14 13:09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滨海新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快推进滨海新城建设发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落实2017年2月24日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及《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长政综〔2013〕16号)、《关于公布长乐市2014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对长乐市现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规范完善,制定本意见。
第一部分 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按长乐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收农用地按5.6万元/亩给予留用地货币补偿,用于购买等价值配建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作为村财。
二、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征收后,相邻红线外无法再行完整利用的边角地、废残地,面积控制在项目用地征收总面积的3%以内,可按长乐市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由财政拨付。对边角地、废残地只赔不征的,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造册建档报长乐市财政、国土部门核实备案。
三、线性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年租金按征地补偿费的10%支付,租金支付年限以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作为补偿的参照。
五、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实行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评估标的原则上以征收范围内占比最多的房屋类型为主,其他类型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可依据附表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附表二《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进行调节确定。安置房对接单价依据市场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照整体片区评估方式的,可选择分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
六、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按附表三《二次装修项目重置价档次分类、成新率评定标准》计算,实际被征收房屋装修与附表三差异较大或有附表三以外的装修项目,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室外附属物补偿按附表四。
七、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补偿建筑面积、公摊补助面积及本意见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增加住房安置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上靠部分按安置房对接价的50%结算差价,因住房困难需增房安置的,增房部分按安置房对接价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150平方米。
八、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省、市(含长乐市)属企事业单位房产,按福州市城区现行收储或征收补偿规定实施补偿。
征收非国有企业房产,参照《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榕政综〔2010〕43号)执行,即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原用途核定的基准地价+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居住用地基准地价-配套费-地段差)×5%×获益年限,非国有企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收购总价15%的奖励。
被征收企业也可选择按分户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产权未经登记的,可依据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认定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间,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23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发布前建造的无产权证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含360平方米)以内按90%补偿。超出36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另奖励600元/平方米。
(三)2007年7月23日至2013年10月16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前建造的无产权证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含360平方米)以内按80%补偿,超出36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另奖励600元/平方米。
(四)2013年10月16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建造的无产权证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照不同建筑物结构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助:简易房90元/平方米(不分建设年限);土木结构120元/平方米;砖木与砖砼结构170元/平方米;铁皮屋180元/平方米(不分建设年限),框架结构300元/平方米。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或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按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强制拆除。但建造人户籍在本村,确实无他处房屋的,可按家庭人口情况给予优惠价购房指标,标准为: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户75平方米,4 人以上户9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安置房对接价的60%,可增房15平方米,增房价格按安置房对接价80%计价。
(五)畜禽场及舍外附属设施补偿参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整治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4〕117号)执行,标准为:猪舍170元/平方米,奶牛场220元/平方米,禽舍按简易房补偿90元/平方米。2009年6月以后建造的畜禽场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不予补偿。
十、对无地面建(构)筑物的宅基地(含火灾遗迹地),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补偿:
(一)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旧契,或2010年前乡镇、村两级收取土地补偿费凭证,或由村委会查证并公示后出具证明,经镇政府审核认定的未建宅基地,按长乐市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户在本市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实行房屋安置,按宅基地面积2倍安置住宅,并按安置房对接价格缴纳购房款,不享受各种奖励、补助。
(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旧契,未向乡镇、村两级缴纳土地补偿费及土地使用未经乡镇、村审核认定,属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成围墙内的空地面积按土地基准地价的90%补偿,不安置;属于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23日期间建成围墙内的空地面积按土地基准地价的70%补偿,不安置;属于2007年7月23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发布后建成的围墙内的空地面积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确认补偿面积小于土地使用证面积2倍的,小于部分可增加住宅安置面积,增加的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对接价缴纳购房款,不享受各种补助、奖励。
(四)宅基地围墙内空地面积与合法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之和超过《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部分 房屋征收奖励、补助
十一、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被征收住宅按整体片区评估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就地就近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给予奖励;实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滨海新城规划区域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差价给予奖励,周边无普通商品房评估标的的,一般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30%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实行房屋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奖励金额。
十二、住宅房屋按确认补偿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助,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除外)。公摊补助面积不计算搬迁费、过渡费和各项补助。公摊补助面积按安置房对接价结算差价。
十三、住宅安置房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按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十四、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实行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十五、住宅搬迁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非住宅(按收购办法补偿的除外)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户搬迁费不足500元/次的按500元/次计算。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十六、住宅过渡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确认补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回迁收房的,自通知交房之日起不再发放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或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结束。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双倍发放过渡费。
十七、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十八、安置房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协议约定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安置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的,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第四部分 附则
十九、本意见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就地安置是指在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安置。
(二)就近安置是指安置房小区与征收项目属同一区域、同一土地地段等级,或者虽不属同一区域、同一土地地段等级,但与征收项目的最短直线距离小于等于3公里。
(三)异地安置是指从区位等级高的地段安置到区位等级低的地段且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大于3公里。
二十、本意见适用于滨海新城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在2020年前,本意见第九条第(三)项第2目中“2013年10月16日”的年限规定每年提前一年。
二十一、滨海新城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今后与国家及省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