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实施方案
日期:2020-11-14 13:07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保障福州滨海新城、地铁6号线、机场二期等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做好长乐市水产养殖场拆除及补偿工作,维护涉迁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参考周边县(市)近几年来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标准及我市养殖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据、原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100号)、《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3〕16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滨海新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政综〔2017〕48号)等文件,并参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省道赶兜至文岭路段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09〕165号)规定。
(二)补偿原则
我市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以“补偿费用统筹考虑,个案分级处置,适当补偿养殖业主当年养殖收益、水产品处置损失补偿和合理照顾养殖渔民转产转业费用”为基本原则。
二、补偿标准
水产养殖场拆除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补偿费由养殖场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拆除补偿,养殖业主自行处置养殖水产品(搬迁或提前销售)损失补偿和奖励性补贴等组成。
1、养殖场建筑物拆除补偿
水产养殖场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拆除补偿费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如果养殖场具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颁证记录的按评估价的全额补偿,如无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按评估价的85%予以补偿。
2、养殖水产品处置损失补偿
依据不同养殖品种、养殖方式的补偿标准,按实际养殖水面面积给予分类补偿(具体详见附件),该补偿标准已统筹兼顾水产养殖场当年养殖收益损失适当补偿、养殖业主自行处置水产品损失补偿及养殖渔民转产转业费用。实际养殖水面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书面测绘报告为依据,并按测绘水面面积计算补偿金额,同时养殖业主需要提供养殖生产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养殖生产情况的材料。没有养殖的闲置池塘及养殖场附属土地不计入补偿范围。
3、奖励性补贴
对在政府通告发布的拆除期限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如期完成拆除工作的,给予补偿总金额的15%奖励性补贴,逾期的不给予奖励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