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意见
日期:2020-11-14 13:05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福州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快推进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建设发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及《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长政综〔2013〕16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滨海新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政综〔2017〕48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滨海新城启动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充规定的批复》(长政综〔2017〕82号)、《关于福州空港综合保税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长政综〔2017〕336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长乐区2017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17〕461号)等有关规定,对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制定本意见。
第一部分 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参照2017年3月10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乐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综〔2017〕69号)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Ⅰ类执行,标准为:征地补偿7.1万元/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2840元/亩。征收农用地按5.6万元/亩给予留用地货币补偿,用于购买等价值配建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作为村财。
二、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征收后,相邻红线外无法再行完整利用的边角地、废残地,面积控制在项目用地征收总面积的3%以内,可按长乐区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由财政拨付。对边角地、废残地只赔不征的,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造册建档报长乐区财政、国土部门核实备案。
三、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年租金按征地补偿费的10%支付,租金支付年限以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作为补偿的参照。
五、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实行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评估标的原则上以征收范围内占比最多的房屋类型为主,其他类型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可依据附表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附表二《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进行调节确定。安置房对接单价依据市场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照整体片区评估方式的,可选择分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
六、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按附表三《二次装修项目重置价档次分类、成新率评定标准》计算,实际被征收房屋装修与附表三差异较大或有附表三以外的装修项目,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室外附属物补偿按附表四《室外附属物补偿标准》计算。
七、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补偿建筑面积、公摊补助面积及本意见第十条第(九)项规定的增加住房安置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上靠部分按安置房对接价的50%结算差价,因住房困难需增房安置的,增房部分按安置房对接价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150平方米。
八、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省、市(含长乐区)属企事业单位房产,按福州市城区现行收储或征收补偿规定实施补偿。
征收非国有企业房产,参照《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榕政综〔2010〕43号)执行,即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原用途核定的基准地价+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居住用地基准地价-配套费-地段差)×5%×获益年限,非国有企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收购总价15%的奖励。
被征收企业也可选择按分户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产权未经登记的,可依据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认定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间,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23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发布前建造的无产权证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含360平方米)以内按90%确权补偿。超出36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另奖励600元/平方米。
(三)2007年7月23日至2013年10月16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前建造的无产权证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含360平方米)以内按80%确权补偿,超出36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另奖励600元/平方米。
(四)2013年10月16日后建造的房屋处置办法:
1.2013年10月16日至2016年7月1日对旧屋进行加层、改扩建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的,对2013年10月16日后建造的面积按照50%确权补偿,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四证“之一,且在原审批面积范围内,参照2013年10月16日前建造的房屋补偿;
2.被征收人户籍在长乐,本人或配偶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主动配合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内按45%予以确权补偿;
3.建造人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自建房的,应予以合并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3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若在签约期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按照不同建筑物结构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助:简易房90元/平方米(不分建设年限);土木结构120元/平方米;砖木与砖砼结构170元/平方米;铁皮屋180元/平方米(不分建设年限),框架结构300元/平方米。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或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按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4.建造人户籍在本村,确实无他处房屋,且不选择本条款第1、2点确权补偿办法的,可按家庭人口情况给予优惠价购房指标,标准为: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户75平方米,4 人以上户9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安置房对接价的60%,可增房15平方米,增房价格按安置房对接价80%计价。
5.凡抢建在基本农田(耕保地)上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凡是在2017年2月滨海新城征迁补偿方案出台后改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五)畜禽场及舍外附属设施补偿参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整治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4〕117号)执行,标准为:猪舍170元/平方米,奶牛场220元/平方米,禽舍按简易房补偿90元/平方米。2009年6月以后建造的畜禽场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不予补偿。
十、对无地面建(构)筑物的宅基地(含火灾遗迹地)及埕地,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补偿:
(一)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旧契,或2010年前乡镇(街道)、村两级收取土地补偿费凭证,或由村委会查证并公示后出具证明,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的未建宅基地,按长乐区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户在本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实行房屋安置,按宅基地面积2倍安置住宅,并按安置房对接价格缴纳购房款,不享受各种奖励、补助。
(二)持有土地证的埕地面积以土地证面积按基准地价100%计。
(三)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旧契等相关证明的,属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成围墙内的埕地面积:①房屋占地面积与埕地面积之和在120平方米以内的,其埕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90%补偿;②房屋占地面积与埕地面积之和超过120平方米、低于150平方米的,超过120平方米部分的埕地按所属城镇基准地价的75%予以奖励。持有镇(街道)村两级缴费凭证的埕地按照基准地价的80%予以奖励;③房屋占地面积与埕地面积之和超过150平方米、低于180平方米的,超过150平方米部分的埕地按所属城镇基准地价的65%予以奖励。持有镇(街道)村两级缴费凭证的埕地按照基准地价的70%予以奖励。
(四)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旧契等相关证明的,属于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23日期间建成围墙内的埕地面积:①房屋占地面积与埕地面积之和在120平方米以内的,其埕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70%补偿;②房屋占地面积与埕地面积之和超过120平方米、低于150平方米的,超过120平方米部分的埕地按所属城镇基准地价的55%予以奖励。持有镇(街道)村两级缴费凭证的埕地按照基准地价的60%予以奖励;③房屋占地面积与埕地面积之和超过150平方米、低于180平方米的,超过150平方米部分的埕地按所属城镇基准地价的45%予以奖励。持有镇(街道)村两级缴费凭证的埕地按照基准地价的50%予以奖励。
(五)房屋占地面积与埕地面积之和超过180平方米的,原则上超出面积不予奖励,确实有特殊情况的,上报指挥部研究。
(六)围墙内的埕地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丈量、确认。
(七)无围墙的埕地面积由镇(街道)村共同根据村民历史形成实际情况予以丈量认定,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确认,报指挥部核定,奖励标准参照有围墙的埕地执行。
(八)属于2007年7月23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出台后建成的围墙内的埕地面积和无围墙占用的埕地面积不予补偿和奖励。
(九)被征收房屋确认补偿面积小于土地使用证面积和1987年前房屋占地面积2倍的,小于部分可增加住宅安置面积,增加的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对接价缴纳购房款,不享受各种补助、奖励。
十一、营业性用房的确认及补偿:
(一)营业性用房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能直接对外经营的店面或商场用房。
(二)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及缴税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后至2006年11月23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长政〔2006〕61号)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十二、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标准按照《长乐市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实施方案》(长政综〔2017〕96号)执行。(详见附表五)
十三、地面附作物补偿:
1.坟墓搬迁补偿(助)标准:2000元/穴(不含无主墓);
2.征收集体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3000元/亩(隧道、坑塘水面、河流水面、内陆滩涂除外);地面附着物补偿不含成片中(盛)产果林、直径30cm(含30cm)以上的树木、古树名木,各类房屋建筑物、坟墓等构筑物;
3.果木搬迁补偿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长乐区果木补偿标准表》(附表六);
4.搬迁树木(30cm≤D)的补偿标准:根据《市政府2016年第16次常务会议纪要》(长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16号)批准同意,按《福建省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樟树等活绿树单位价格评估结论意见书》(森海评〔2015〕77号)中的《委托价格评估标的单位价格表》执行(详见附表七)。如部分品种不在福建省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委托价格评估标的单位价格表》以内的,通过协商办法按补偿单价就近靠档补偿或另行委托评估补偿。
第三部分 房屋征收奖励、补助
十四、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被征收住宅按整体片区评估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就地就近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给予奖励;实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规划区域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差价给予奖励,周边无普通商品房评估标的,一般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30%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实行房屋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奖励金额。
十五、住宅房屋按确认补偿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助,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除外)。公摊补助面积不计算搬迁费、过渡费和各项补助。公摊补助面积按安置房对接价结算差价。
十六、住宅安置房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按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十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实行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十八、住宅搬迁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非住宅(按收购办法补偿的除外)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户搬迁费不足500元/次的按500元/次计算。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十九、住宅过渡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确认补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回迁收房的,自通知交房之日起不再发放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或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结束。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双倍发放过渡费。
二十、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十一、安置房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协议约定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安置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的,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第四部分 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就地安置是指在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安置。
(二)就近安置是指安置房小区与征收项目属同一区域、同一土地地段等级,或者虽不属同一区域、同一土地地段等级,但与征收项目的最短直线距离小于等于3公里。
(三)异地安置是指从区位等级高的地段安置到区位等级低的地段且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大于3公里。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十四、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二十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今后与国家及省、市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
附表二: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附表三-1: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重置价档次分类说明表
附表三-2: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
附表四:室外附属物补偿价标准
附表五:长乐区水产养殖拆除补偿参考标准
附表六:长乐区果木补偿标准表
附表七:《福建省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樟树等活绿树单位价格评估结论意见书》(森海评〔2015〕77号)
附表一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
类 别 |
等 级 |
单价 元/平 方米 |
主要特征 |
备注 |
|||
结构 |
楼地面、顶棚 墙面装修 |
门窗 |
设备 |
||||
钢 筋 砼 结构 |
一 |
1200 |
框架结构、满堂或桩基础,五层或五层以上,钢筋砼楼屋盖,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贴面砖。 |
铝合金门窗 |
水卫电照齐全 |
|
二 |
900 |
框架结构、带形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框架间普通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
砖混结构 |
一 |
800 |
外墙厚24cm,钢筋砼地圈梁,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砼板架空隔热层,楼层二层或二层以上。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设有结构柱的增加4% |
二 |
600 |
外墙厚18cm或18cm以下,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楼层三层或三层以下。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
砖木结构 |
一 |
700 |
24cm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瓦屋面,木基层,木楼盖。 |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二 |
500 |
山墙厚18cm或18cm以下,山墙搁檩,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 |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普通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
木结构 |
一 |
1000 |
旧式(五或七落柱)排架扇,本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井柱基,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
木地板,厅堂三合土地面(前后廊石板),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 |
旧式板门扇、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二 |
750 |
两层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 磉石柱基,本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
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扇、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
三 |
500 |
旧式单披排架扇(或八子落柱), 磉石柱基,本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夯土墙围护。 |
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扇、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
土木结构 |
|
450 |
夯土墙承重,乱毛石基础,本瓦屋面,木基层,山墙搁檩。 |
水泥砂浆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扇、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简易结构 |
|
300 |
简易八子落柱。山墙搁檩,构件不规格。瓦屋面,杂料基层。 |
水泥砂浆面,四周杂料围钉。 |
板门扇、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附表二
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
附表三-1
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重置价档次分类说明表
档次 |
装修 重置价 (元/㎡) |
主 要 特 征 |
一档 |
50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高档花岗岩、玻化砖或实木地板;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木作墙裙;天棚为吊顶或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部分壁柜;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瓷砖铺地,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卫生间吊顶、洁具齐全;电话、电视等线、盒、出线座等弱电、电照齐全。 |
二档 |
40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中档花岗岩、缸砖或金刚板;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四周石膏角线;铝合金窗,阳台有防盗网;厨房地板砖地面,瓷砖墙面;卫生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
三档 |
300 |
入户门铁门及木门,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普通花岗岩,墙体部分贴砖,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及四周贴角线。木门窗,卫生间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
四档 |
200 |
地面为普通瓷砖;墙面部分贴瓷砖,内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普通水卫电照。 |
五档 |
100 |
地面为地板砖或斗地砖;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简单水卫电照。 |
六档 |
50 |
水泥楼地面找平,简单水泥砂浆墙面,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木门窗等;简单水卫、电照。 |
七档 |
0 |
未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水泥楼地面,简单水泥砂浆墙面。 |
说明: 二次装修标准超过本表最高档装修主要特征描述,项目业主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现场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
附表三-2
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 |
||
新旧程度 |
成新率 |
基本评定标准 |
新 |
80—95% |
楼地面:完好、平整;门窗:开启灵活,五金完好,漆面光亮;内粉饰: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顶棚:完好;细木: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如同新做。 |
较新 |
60—80% |
楼地面:基本完好、平整;门窗:开启基本灵活,五金略有锈点,漆面略有褪色;内粉饰:基本完好,局部处有损痕,漆面缺乏保养;顶棚:基本完好;细木:基本完好,个别处有损痕,漆面略有褪色;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基本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较新。 |
一般 |
40—60% |
楼地面:有一定磨损、起砂,但基本平整;门窗:开关有杂音,个别处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漆面褪色;内粉饰:个别处破损,老化,个别处轻度裂缝、剥落;顶棚:一般;细木:较旧,局部有损痕,个别处开裂;洁具、灯具:使用基本正常,洁具外观颜色发黄,灯具金属锈蚀褪色。整体装修外观一般。 |
较旧 |
30—40% |
楼地面:磨损严重、起砂、不平;门窗:尚能开关,局部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油漆老化;内粉饰:部分裂缝、剥落;顶棚:较旧;细木:陈旧、局部咸蚀、开列;洁具、灯具:尚能但简单陈旧。整体装修外观较旧。 |
旧 |
30%以下 |
楼地面:严重破损、起砂、剥落、不平;门窗:大部腐朽变形,普通开关不灵,五金残损,油漆老化见底;内粉饰:部分空鼓、裂缝、剥落;顶棚:陈旧;细木:陈旧、有咸蚀;洁具、灯具: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基本无人维护保养。 |
附表四:
室外附属物补偿价标准 |
||
序号 |
项 目 |
单 价 |
1 |
夯石围墙 |
80元/立方米 |
2 |
砖砌围墙 |
120元/立方米 |
3 |
整毛石护坡 |
140元/立方米 |
4 |
乱毛石护坡 |
100元/立方米 |
5 |
普通砖石水井 |
每口700元 |
6 |
室外家用柴煤灶 |
每口150元 |
7 |
室外普通厨房洗菜池 |
90元/个 |
8 |
室外洗脸盆 |
50元/个 |
9 |
抽水井 |
300元/个 |
10 |
不锈钢门窗 |
150元/个 |
11 |
砖水塔 |
300元/个 |
12 |
室外砼地面 |
18元/平方米 |
13 |
埕地条石地面 |
30元/平方米 |
14 |
埕地水泥花砖地面 |
25元/平方米 |
15 |
埕地水磨石地面 |
35元/平方米 |
16 |
埕地瓷缸砖地面 |
30元/平方米 |
17 |
埕地花岗石地面 |
60元/平方米 |
18 |
埕地波化砖地面 |
60元/平方米 |
19 |
琉璃瓦 |
90元/平方米 |
20 |
铝合金门窗 |
120元平方米 |
21 |
防盗网(镀锌管) |
40元/平方米 |
22 |
铁窗栅 |
圆钢30元/平方米 钢管55元/平方米 |
23 |
铁门 |
钢管175元/扇 |
24 |
化粪池 |
800元/座 |
25 |
宽带 |
108元/户 |
26 |
空调移机 |
150元/台(移机费用) |
27 |
太阳能热水器 |
200元/台(移机费用) |
附表五:
长乐区水产养殖拆除补偿参考标准
序号 |
养殖方式 |
品种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钢架大棚 精养水泥池 |
鳗鲡 |
m2 |
100 |
含水产养殖品处置损失补偿和当年养殖效益的适当补偿等。 |
2 |
钢架大棚 精养水泥池 |
南美白对虾 |
m2 |
100 |
|
3 |
钢架大棚 精养水泥池 |
海水鱼、贝等 |
m2 |
100 |
|
4 |
钢架大棚 精养地膜池 |
南美白对虾等 |
m2 |
90 |
|
5 |
敞开式露天 土池 |
鳗鲡 |
亩 |
12000 |
|
6 |
敞开式露天 土池 |
海水鱼、虾、蟹等 |
亩 |
12000 |
|
7 |
敞开式露天 土池 |
淡水鱼、虾、蟹等 |
亩 |
9000 |
|
8 |
水产苗种场 |
海水鱼、贝等 |
m2 |
300 |
|
9 |
滩涂养殖场 |
蛏、蛤等 |
亩 |
6000 |
|
10 |
浅海养殖场 |
鱼、贝、藻等 |
亩 |
6000 |
|
11 |
海水网箱 |
海水鱼等 |
m2 |
100 |
摘自《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96号)。
附表六:
长乐区果木补偿标准表
成 片 果 木 的 补 偿 |
古树木的 补偿 |
||||
龙眼、橄榄、荔枝 |
杂果 |
香蕉 |
古树木的补偿由镇、村、指挥部按个案协商解决。
|
||
胸径(ф) |
补偿标准 |
胸径(ф)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
30cm<ф |
1200元/棵 |
15cm≤ф |
200元/棵 |
30元/丛 |
|
20cm≤ф<30cm |
800元/棵 |
||||
15cm≤ф<20cm |
500元/棵 |
||||
10cm≤ф<15cm |
300元/棵 |
ф<15cm |
100元/棵 |
||
5cm≤ф<10cm |
100元/棵 |
||||
ф〈5cm(3×3m间距) |
20元/棵 |
||||
果木胸径小于5cm的归入青苗类补偿范畴,不再另作补偿。 |
摘自长政综〔2013〕157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表七:《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樟树等活绿树单位价格评估结论意见书》
(森海评〔2015〕77号)
委托价格评估标的单位价格表
序 号 |
树木品种 |
胸径大小 |
单位价格(元) |
备注 |
|
1 |
樟树 |
φ≥30cm |
2000 |
活绿树 |
|
2 |
松树(油松、冬松、迎客松) |
φ≥30cm |
1300 |
活绿树 |
|
3 |
相思树 |
φ≥30cm |
800 |
活绿树 |
|
4 |
柏树 |
φ≥30cm |
1100 |
活绿树 |
|
5 |
榕树 |
φ≥30cm |
1000 |
活绿树 |
|
6 |
白玉兰 |
φ≥30cm |
2500 |
活绿树 |
|
7 |
木麻黄 |
φ≥30cm |
200 |
活绿树 |
|
8 |
南方红豆杉(种植) |
地径<cm |
60 |
活绿树 |
|
9 |
南方红豆杉(种植) |
5cm≤φ<10cm |
380 |
活绿树 |
|
10 |
南方红豆杉(种植) |
10m≤φ<15cm |
1800 |
活绿树 |
|
11 |
南方红豆杉(种植) |
15cm≤φ<20cm |
3500 |
活绿树 |
|
说 明 |
1、“φ”为树木直径。 2、本表所列的补偿标准经长乐市人民政府《市政府2016年第16 次常务会议纪要》(〔2016〕16号)批准同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