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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日期:2020-11-14 10:45 来源: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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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五九十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各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初拟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各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初拟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并征求公众意见后予以公布实施。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根据规范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统一命名为:长乐市ΧΧΧΧ(具体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下称确认面积)实行市场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实行“拆一补一、互补差价”原则,就近集中统一安置单元式住宅;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增加征收安置比例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1:1.2。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确定的安置面积超过确认面积20 平方米以内部分(含20 平方米),按对接价的0.5倍计,再超过部分按对接价计。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 

  (五)房屋征收安置单元式住宅户型面积为45~150平方米,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 

  (六)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1、营业性用房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能直接对外经营的店面或商场用房。 

  2、对于拥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建筑结构适用经营性用房,并依法纳税的视同营业性用房。 

  3、营业性用房征收实行“拆一补一、互补差价” 原则,超过确认面积5 平方米以内部分(含5 平方米),按对接价计,再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 

  四、计价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房屋区位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按时搬迁奖励和补助+其他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按《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乡镇按6~8元/平方米·次,市区按8~10元/平方米·次,不足500元/次的,按500元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乡镇按6~8元/平方米·月,市区按8~1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 

  (二)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费:乡镇按10~15元/平方米·次,市区按15~20元/平方米·次,不足500元/次的,按500元计;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乡镇按10~15元/平方米·月,市区按15~2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 

  六、搬迁过渡期限 

  (一)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逾期交房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七、搬迁奖励 

  (一)搬迁奖励统一为150~200元/平方米。 

  (二)除以上搬迁奖励外,对市区征收项目涉及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3万元/户的装修补助。 

  八、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助按长政综[2010]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宅基地补偿 

  (一)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镇村两级缴费证明的未建宅基地,要求货币补偿的,按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乐市2008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09]109号)文件规定执行;要求住宅安置的,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按宅基地面积2倍安置住宅,以对接价结算。其中宅基地面积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土地使用证面积2倍的,按以下计算式增加住宅安置面积: 

  增加的住宅安置面积=土地使用证面积×2-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增加的住宅安置面积部分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按对接价结算)。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名词解释 

  对接价:本文中的对接价由区位评估单价加上安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80%再加上搬迁奖金构成。其中安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取长政综[2010]187号文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所规定的一级钢筋砼结构6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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