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2021年和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专项补助资金的公示
日期:2025-06-04 11:37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文件精神,2021年、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需拨付我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447.42万元(其中2021年、2022年均为223.71万元),相关资金已于2024年5月全部到位,当前2021年和2022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审核和第三方审计,按照省、市、区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应综合考虑项目资金投入、项目成效、各村实际条件等因素,结合我区 2021、2022 年各省级试点村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与已下拨专项资金差额比例以及各村乡村振兴实绩成效,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对2021年和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如下分配,详见附件。
现对下拨资金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来信或来电等方式向福州市长乐区委乡村振兴办反映,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电话:0591-28826306。
附件:
1.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试点村专项资金预分配表
2.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试点村专项资金预分配表
中共福州市长乐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