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日期:2022-08-29 14:56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持续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推广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作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以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景观、小区道路等比例关系应与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影响展示内容的,应及时调整销售宣传材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事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项目总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单独公开;对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绿地、公共停车空间划定的区域范围和面积进行公示。项目配建保障房、租赁住房或安置型商品房等各类房源的,开发企业还应展示各类配建房源分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4.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商品房“一房一价”表;
6.商品房预售情况表,内容包括:商品房户型、面积、公摊面积、预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
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并提示所有购房款必须存入监管账户。购房款包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政府回款、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等款项;
8.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9.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
10.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收费标准;
11.委托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公示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书、房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12.不利因素的提示。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三)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费用;
2.以捆绑搭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3.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4.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5.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商品住房销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并向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在商品房开盘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不得用“以房养老”名义向中老年客户进行推广宣传,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全装修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三、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九)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非交付标准的其他装饰应作醒目提示和现场讲解说明。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商品住房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福州市长乐区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