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因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我局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手续。经核实,福州市长乐区俊延贸易有限公司等653家食品经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符合以上条件,现我局决定依法依职权对福州市长乐区俊延贸易有限公司等653家食品经营单位作出注销决定。上述经营单位如有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请及时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重新申请食品经营相关证件。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拟予以注销的食品经营单位名单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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