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区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果真果惠饮品店销售的桑椹和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为XBJ25350112316430045的不合格样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桑椹(购进日期:2025-04-27),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果真果惠饮品店,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抽样单编号为XBJ25350112316430049的不合格样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香蕉(购进日期:2025-04-27),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果真果惠饮品店,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和噻虫嗪。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果真果惠饮品店现场送达了上述批次不合格桑椹和香蕉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桑椹和香蕉。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椹和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闽市监规〔2024〕2号)中第二条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20项规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9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销售环节,桑椹的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为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或上游销售环节使用相关食品添加剂导致。香蕉的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和噻虫嗪,噻虫胺和噻虫嗪是杀虫剂,一般用于农业害虫防治,排除流通环节添加的可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使用了相关药物导致。整改措施: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二、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小胡水果店销售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为XBJ25350112316430115的不合格样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荔枝(购进日期:2025-05-19),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小胡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小胡水果店现场送达了上述批次不合格荔枝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荔枝。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如实说明供货来源,实施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销售环节,荔枝的不合格项目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为杀虫剂,一般用于农业害虫防治,排除流通环节添加的可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使用了相关药物导致。整改措施: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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