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政务新媒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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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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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政务新媒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
福州市长乐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小程序)、抖音等第三方软件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者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
第二条 区政府办是本行政区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区发改局(数据管理局)是全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推进、协调、督促政务新媒体工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同时接受同级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履行建设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加强日常更新、回应,定期自查、整改,各主办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确保职责清晰、责任到人、运转高效。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业务应向区发改局(数据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杜绝随意擅自开设、关停。每个单位在同类平台只允许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应整合现有政务新媒体资源,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对功能相近、维护能力差、安全保障不到位、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做好关停整合注销工作。
第五条 明确管理权限,严格规范操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贴近民生民情,多原创、重服务,善用网言网语,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基于本部门业务应提供办事服务或便民查询服务。
第九条 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紧密围绕政府部门职能定位,主动公开单位政务信息,发布便民信息,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政策解读,每周至少发布1次内容,并确保发布内容准确无误。对于上级要求转发的重要信息和文件应在1周内完成转载。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遵守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全面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文件发布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值班制度。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发现错误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三)加强账号安全管理。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平台账号安全管理,建立人员账号信息变更台账机制等。加强各单位账号密码管理,杜绝使用“默认口令”,严防账号和密码泄露,严禁公号私用或以个人名义发布不当内容。
(四)规范信息发布及清理。严禁出现错字、漏字、不规范词语或表述不当等情况,确保发布的信息安全、真实、准确。不得发布或转载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转载身份不明的网站、新媒体、自媒体等发布的信息。同时,加强日常排查及时清理落马官员相关新闻稿件等不良信息。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充分认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新媒体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制订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的时间节点,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全力推进,合力完成政务新媒体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监督考核。区政府办、区发改局(数据管理局)对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区发改局(数据管理局)对内容逾期不更新、信息发布不准确、互动回应不及时、运维管理不规范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统一部署做好政务新媒体工作、导致被省市通报不合格,或者发生严重错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管理之外的其他单位设立的新媒体账号,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主办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并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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