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7101-1000-2014-00002 | 文号 | 长政办〔2014〕1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4-03-03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FZ07101-1000-2014-00002 | ||
文号 | 长政办〔2014〕19号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4-03-03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长乐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
(2014年2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27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3〕2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明确欠薪问题处理责任
(一)各乡镇(街道)要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预防和治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欠工资问题的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自纠。同时,要加强对行政辖区内用人单位及城乡居民个人、村(居)民组织建设施工行为的监督,一旦有建设施工行为且将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给无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而发生欠薪问题的,及时督促返还劳动者应得工资或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有承建资质的建设施工工程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或不及时清欠的,要与住建、水利、交通、铁办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法接受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及符合立案条件的欠薪案件。在市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榕企薪联[2009]2号)文件要求,与各有关部门组成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落实、督办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三)住建、交通、水利、铁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督促本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牵头处理本行业建设施工项目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涉及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的案件,及时协调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案件。
(四)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含劳务)发包企业与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含劳务费)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发包企业先行垫付,各承包企业具体承担其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对在建施工项目发生工资纠纷,施工单位无法提供详实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单据等原始记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预防和治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设施工行业的监督管理。建设施工企业要严格实行项目施工现场劳动者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单独列账,不允许由无法律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发;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建设施工项目资金审验、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分包等方面的监管,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指导、监管,出现工程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主体用人单位、工程开工日期、施工项目部门地点等)在每季度末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及时会同检查该项目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
(二)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及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长政办[2012]66号)文件要求,监督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特别对建设施工企业应预存而未预存的,要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预存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参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长政综[2010]53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
(三)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并及时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乡镇(街道)和公安、工会、人社、住建、交通、水利、铁办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维稳责任和工作措施,按照欠薪问题处理责任,通过加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建立突发备勤制度等措施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欠薪问题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辖区乡镇(街道)、公安、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快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准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依法果断处置。对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发生打砸抢等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处理。要按照要情报告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坚持把拖欠克扣工资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四)深入开展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在每年春节前的一个季度内,公安、工会、人社、住建、交通、水利、铁办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逐户排查,形成打击拖欠工资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惩,有效遏制企业拖欠工资行为。
(五)完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全面落实行政司法联动制度,切实增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快速处理能力,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公布报告重大群体性欠薪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处置情况,加强舆论监控,正面引导,做好危机公关工作。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各类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维权观,教育农民工选择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聚众闹事等偏激、盲目维权事件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把好关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定期组织召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方案,适时召开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专题协调会,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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