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7109-1600-2023-00003 | 文号 | 长民〔2023〕9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7 |
| 标题 | 关于发放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过节费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发放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过节费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07109-1600-2023-00003 | ||
| 文号 | 长民〔2023〕9号 | ||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民政局 | ||
| 生成日期 | 2023-01-17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关于发放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过节费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发放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过节费的通知 |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下达2023年元旦春节城乡困难群众及优抚对象过节费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榕财社(指)〔2023〕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区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过节费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
(3)特困人员;
(4)革命“五老”人员。
(5)社会散居孤儿
二、发放标准
每人发放过节费800元。
三、发放办法和时间安排
过节费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因未办身份证不能开户的各类民政对象由乡镇(街道)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户到人。潭头镇江伙水特困人员直接拨付至养老机构。交叉重叠的对象不得重复发放,此次过节费务必于春节前发放到位。
附:表一: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城市低保对象过节费发放表
表二: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村低保对象过节费发放表
表三: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过节费发放表
表四: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过节费发放表
表五: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革命“五老”人员过节费发放表
表六: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社会散居孤儿过节费发放表
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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